給付分配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YEV-113-嘉簡-561-20241125-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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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61號 原 告 陳松岳(即陳彩屏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陳錦屏(即陳彩屏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俊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陳彩屏之繼承人陳松岳、陳錦屏為陳彩屏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113年度嘉簡字第561號給付分配款事件,原 告陳彩屏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嗣查陳松岳、陳錦屏為陳彩屏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惟陳松岳、陳錦屏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為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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