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配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YEV-113-嘉簡-561-20241125-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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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61號 原 告 陳松岳(即陳彩屏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陳錦屏(即陳彩屏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俊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陳彩屏之繼承人陳松岳、陳錦屏為陳彩屏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113年度嘉簡字第561號給付分配款事件,原 告陳彩屏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嗣查陳松岳、陳錦屏為陳彩屏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惟陳松岳、陳錦屏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為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