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EV-113-嘉簡-581-20241029-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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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雪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浤氶、協和計程車行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 7,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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