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YEV-113-嘉簡-587-20241004-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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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587號 原 告 陳佳敏 被 告 邱泓錡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鍾易達(現由警方調查中)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某時許,在其位於嘉義市○○○路000號租屋處內,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代價,將其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下稱系爭帳戶),提供鍾易達使用,繼由鍾易達利用系爭帳戶,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系爭帳戶,被告再依鍾易達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臨櫃辦理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掩飾各該詐欺取財贓款之去向。原告因被告共同犯洗錢罪之不法行為,受有200,000元之金錢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對於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判決之犯罪事實不爭 執,對於原告請求亦無意見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10萬元之代價將系爭帳戶提供鍾易達使用, 繼由鍾易達利用系爭帳戶,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系爭帳戶,被告再依鍾易達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臨櫃辦理轉匯至其他帳戶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判決書(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6頁)及上開刑事案件資料即系爭帳戶交易明細、原告及被告警詢筆錄、匯款憑證、對話紀錄等(見刑事資料卷)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查原告既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至系爭帳戶,而由被告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將款項取走而造成原告財產上損害,依上開規定自應屬共同侵權行為,是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遭詐 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入系爭帳戶款項2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2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7日(送達證證書見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請求本院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發動,本院無庸為准駁之諭知,附此說明。 七、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毋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告訴人 即原告 詐欺之時間、方式及告訴人匯款時間、金額 被告匯款或轉帳之時間、地點及金額 陳佳敏 鍾易達於112年1月1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佳麗」、「華南金控-黃經理」向原告佯稱:下載華南金控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即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17日上午10時57分許,匯款20萬元至系爭帳戶。 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臨櫃轉帳230萬元(另40元為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