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EV-113-嘉簡-609-20241105-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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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錫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進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固 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然經移送民事庭 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是上訴人提起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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