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YEV-113-嘉簡-618-20241202-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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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618號 原 告 朱慶彥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被 告 朱本源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奕杰(原名:朱富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1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供擔保新臺幣 5萬元,亦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被告朱本源(下稱朱本源)因遺產分產問 題,在民國112年4月21日騎機車見到原告後,欲騎機車撞原告,原告閃開後,朱本源下車並朝原告左太陽穴毆打,原告被打倒在地,又朝原告右額頭毆打,被告朱奕杰(下稱朱奕杰)看到後跑來,以腳踢原告左大腿舊傷處,並全身趴在原告身上,又拉著原告腳摩擦柏油路,原告遭朱奕杰毆打導致不良於行更加嚴重。另原告開庭遭被告罵,吃錯藥後無法開口講話,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規定,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的答辯和聲明:該日衝突起因是原告於被告住處外突然 持辣椒水朝朱本源噴灑,造成其人身健康的危害,被告才基於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壓制原告,於壓制過程中因原告不斷掙扎抵抗,才可能造成原告身體上輕微擦挫傷,朱奕杰也遭原告打傷及辣椒水潑灑,且原告若被打之後行動不便,怎麼有辦法隔天拿著刀追著朱本源跑。另原告提出的傷勢照片無拍攝日期,也無法看出傷勢如何造成,該傷勢並與112年4月21日開立的診斷證明書的損傷位置不符。113年10月16日開立的診斷證明書與本件主張的事實不相干,原告未提出證據證明主張的事實,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朱本源毆打原告頭部,朱奕杰則從後方將原告壓制 在地,朱本源再以腳踩踏原告之小腿,導致原告受有鈍挫傷合併腦震盪症候群、暈眩、肢體及軀幹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被告雖以前詞為抗辯。惟查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坦承與原告發生爭執拉扯,且有將原告壓制在地等情事,又兩造於盛怒下互毆成傷,與常情尚不違背,而被告因前開行為,亦經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共同犯傷害罪,處朱本源、朱義杰拘役各25日、20日確定,有刑事判決附卷可按,是原告之前開主張,應為可採。至原告主張其因遭朱奕杰毆打致行動不良益加嚴重,且因遭朱奕杰罵,致吃錯藥而不能開口說話等情,為被告否認,被告雖提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據,然該證明書係記載「腦中風合併右側肢體無力、左側髖骨骨折」,尚不能證明其因被告之前開毆打有致行動不良之情形更加嚴重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確因朱奕杰之辱罵而吃錯藥,原告之前開主張,均非可採。  ㈡被告共同不法傷害原告,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原告依據民法 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有據。本院斟酌⑴原告與朱本源為兄弟,朱奕杰為朱本源之子,為2親等、3親等之血親;⑵原告因罹患腦中風合併右側肢體無力等疾病,不良於行,需柺杖協助步行,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按。是縱使原告於其與朱本源發生爭執時,先持辣椒水噴向朱本源,然朱本源並未因此受傷,且原告既不良於行,朱本源非不可選擇迴避,以避免於遭受再次攻擊,然其竟揮拳攻擊原告之頭部,嗣於朱奕杰將原告壓制在地時,朱本源再行攻擊原告之小腿等傷害行為,以及原告所受之傷害之情狀等一切情事,認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超過前開金額範圍部分,實屬過高,不能准許。  ㈢從而,原告依據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請求,欠缺依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命被告連帶給付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法相符,因此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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