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EV-113-嘉簡-687-20241105-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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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木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係就本件 全數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 ,000元(房屋現值72,000元及主文第二項之2萬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