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YEV-113-嘉簡-697-20241014-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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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97號 原 告 江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炬晶光能有限公司、黃志剛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