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YEV-113-嘉簡-697-20241108-3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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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9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志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炬晶光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志剛 上列當事人炬晶光能有限公司、黃志剛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4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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