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YEV-113-嘉簡-698-20241011-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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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698號 原 告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宗勳 訴訟代理人 馬秋燕 被 告 馮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6,657元及從民國113年3月13日 起到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9%計算的利息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6.215%計算的利息;從民國113年4 月14日起到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就逾期利息部分,按 照年息3.6399%計算的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本金部分 ,按照年息1.243%計算的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2, 21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過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而且本件也 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聲請,在只有原告一方到場辯論的情形下作成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 約定借期從110年10月13日起到115年10月13日止,共5年,以1個月為1期,分60期攤還,利率是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機動計息。 ㈡、依照約定,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利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改按借據背面的特約條款計收,即利息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加年利率3%計息,違約金按上開利率二成計收。 ㈢、被告自113年3月13日止即沒有依約還款,還積欠原告206,657 元及依照上開計算的利息、違約金,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答辯狀為爭執。 四、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就他主張的事實,已經提出借據及授信約定書、放款交 易明細表、全國農業金庫一般存放款牌告利率表、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率一覽表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1至23頁),而且本件起訴狀繕本已經合法送達給被告,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爭執。因此,原告的前述主張,應該可以相信是實在的。 ㈡、所以,原告依照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的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是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的判決,依照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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