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YEV-113-嘉簡-706-20250102-3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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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力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虹蓁即蔡叔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及廢棄範圍 ,自應以其敗訴部分計算其上訴利益,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15,132元(計算式:358,640-143,508=215,132),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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