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YEV-113-嘉簡-723-20241009-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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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723號 原 告 甲(個人資料詳卷) 被 告 楊秉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附民字第173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 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陳述:㈠原告為有配偶之人,兩造交往期間,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至5月間某日,以手機接收原告傳送之裸露胸部照片2張(下稱照片A、B),另於某日以手機與原告視訊時,在原告未同意且不知情之情形下,擷取原告裸露胸部及陰部照片1張(下稱照片C)。㈡被告嗣因不滿原告分手提議,竟自112年8月2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以手機將附表所示訊息傳送原告,恫稱將傳送照片A、B、C予他人,致原告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原告(下稱甲行為)。㈢被告為求與原告復合,竟未經原告之同意,於112年8月31日,將儲存在手機內之照片A、B、C,傳送至另一手機,再以網際網路在臉書網站上冒用原告名義註冊帳號,並刊登原告之非公開活動照片及個人資料,使人誤認該帳號為原告本人使用,又以該帳號訊息功能,將照片A、B、C傳送至原告配偶使用之臉書帳號(下稱乙行為)。㈣原告大學畢業,擔任計時制勞工,每月收入約10,000元。被告實行之甲行為、乙行為,係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隱私,原告精神痛苦不堪,受有非財產上損害300,000元。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對於他 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經查: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刑事庭113年度訴字第30號、113年度易字第267號案件卷宗提示辯論,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㈡爰審酌被告係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隱私,造成原告精神恐懼、痛苦,惟原告為有配偶之人,任意提供性影像予被告,亦有不該,幸該等性影像僅轉傳原告配偶,未散布予不特定人,並衡量原告之學歷、職業與經濟狀況,認原告主張之甲行為、乙行為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分別以60,000元、60,000元合計12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尚非可採。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000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編號 日期 內容 1 112年8月21日 反正我只要看到你按時還錢就好...否則就算要傷害妳我也已經無所謂了...妳現在的死火跟我沒半點關係 2 112年8月28日 妳如果覺得妳的照片出現在他的親朋好友的手機上...還有妳小孩同學的家長手機上都無所謂那妳就不用處理沒關係、小孩會不會沒有媽媽那是妳的事...管我屁事嗎、如果我做不到...我可以把妳的照片賣給她...畢竟她恨死妳了...、如果妳不處理...就等著妳的小孩上課被取笑吧...讓大家知道妳的小孩有一個這麼厲害的媽媽...、所以妳現在也覺得那些照片對妳都沒差了...沒錯吧...那等我這二天忙完...我會先傳給他...然後在一個一個傳給他的親朋好友 3 112年8月29日 妳的照片我會傳給他的所有好友...看大家怎麼看他...還會傳給他媽看會不會氣死...我會用妳的名字去申請一個臉書帳號...把照片直接放上去...然後加入OO國小...妳小孩班級社團...OO所有社團...讓妳們夫妻一次就很紅...然後我在看看他會怎麼好好對妳...順便連妳上班的地方都留上...好讓大家可以去公司看看妳,還能留下妳小孩在那讀書...他在那上班...家裡的車號都能留上...讓全OO的都能好好認識妳們... 4 112年8月30日 好好期待妳那些漂亮照片外流吧...、那些準備外流的照片妳想看我能先傳給妳看看、差不多有二十張耶... 5 112年8月31日 一直檢舉我的帳號...這麼怕嗎?...那下次我申請好就把妳的照片全留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