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YEV-113-嘉簡-736-20241118-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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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江昱蓁 江岱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典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 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6,45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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