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YEV-113-嘉簡-755-20241014-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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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原 告 王昱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606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50 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