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YEV-113-嘉簡-764-20241009-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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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孫黃員目 孫繼偉 孫繼昌 孫繼邦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債務人即 被告孫繼邦與其餘被告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屬無償行為,害及原 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依原告 提出之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03號支付命令,其對於被告孫繼 邦之債權額,截至民國113年9月3日即本件繫屬前1日止計算之本 金、利息、督促程序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03,352元(計 算式如卷內試算表);依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告孫繼邦按 遺產法定應繼分4分之1可得價額為649,867元(計算式:2,599,4 70*1/4≒649,867,元以下不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低 之前者核定為303,3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原告僅繳納1,550元,起訴不合程式。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1,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