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YEV-113-嘉簡-767-20250115-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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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歐西堂 被 告 陳品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簡字第76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 1 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經送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附表所示本票(下稱 本件本票)上所簽「歐西堂」及指紋,與原告簽名及指紋不 符。被告也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是原告所開立,原告請求確認 本件本票債權不存在,就為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113年5月8日 10萬元 TH000309 2 113年5月29日 10萬元 TH009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