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YEV-113-嘉簡-812-20241120-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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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振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曉涵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