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EV-113-嘉簡-830-20241231-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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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830號 原 告 B母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劉家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侵訴 字第9號強制性交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 度侵附民字第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是主張被告有強制性交原告之子的侵權行為,訴請被告損害賠償,依上開法條規定,本判決書自不得揭露被害人的身分識別資訊。因此,將原告及其子身分資訊以代號表示,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出庭,且沒有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所以本院依原告的聲請,在只有原告一方到場辯論情形下作成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在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對原告之子A男 強制性交,侵害原告對A男之監督權,致原告精神痛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 ㈡、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答辯和 聲明。 三、法院的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有在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對A 男強制性交的事實,有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至54頁),被告也沒有爭執,可以相信為真。 ㈢、被告對A男為強制性交行為,已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為A男 之母,知悉A男遭被告為本件侵害事件後,身心之衝擊,誠非常人所能想像,且擔憂影響子女心理發展及健康之心情,亦屬必然,自足堪認侵害原告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所以,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有法律上依據。 ㈣、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原判例意旨參照)。 ㈤、本院審酌被告為校隊教練,A男因參加校隊受其監督、扶助、 照護,被告卻為滿足一己私慾,多次對A男為不法性侵行為,而A男年紀尚幼,為未成年人,原告為A男之母,因此須付出更多心力照顧A男,且未來須陪同A男面對此一痛苦,隨時予以必要之協助、輔導,避免A男之身心狀況產生偏差,精神亦受煎熬。兼衡原告陳報其高職畢業、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27,000元,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自述:大學畢業、目前無工作、照顧中風父親之兩造身分、社會地位、財產狀況、加害之手段及受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應屬適當。 四、結論,原告依照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 程序的案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然也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但是原告所為關於他勝訴部分的假執行聲明,應該只是促請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的性質,就此部分聲明,本院不另外為准許或駁回的諭知。 六、本件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也沒有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所以沒有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方式 1 108年9月開學後至第一次段考前某日下午5至6時許 被告位於嘉義縣○○鄉○○村○○○村000○00號3樓小間房間之居所 口交 2 A男年滿14歲起至110年1月14日間之某日 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0號之「邁O密汽車旅館」房間內 口交 3 109年年底央請A男及其他學生前往高雄協助其搬家某日之前一日晚上 被告位於嘉義縣○○鄉○○村○○○村000○00號3樓小間房間之居所 肛交 4 110年1月15日晚上 被告位於嘉義縣○○鄉○○村○○○村000○00號3樓小間房間之居所 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