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YEV-113-嘉簡-843-20241024-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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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43號 原 告 翁紹芳 被 告 佘鳳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8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款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