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登記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YEV-113-嘉簡-847-20241001-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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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47號 原 告 何柏椅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銘皇(即何瓊林之繼承人)等6人間代位繼承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 之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訴狀於法院 ,訴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 不合程式,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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