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YEV-113-嘉簡-872-20241213-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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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72號 原 告 郭淑娟 郭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峻瑋律師 林珊玉律師 被 告 郭福全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4,531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元,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於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鐵皮屋及農作物拆除、剷除,並將占用系爭 土地面積62.36、50.85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又系爭土地之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100元。以此計算占用土地 之價額為124,531元【計算式:1,100元/平方公尺×(62.36+50.85 )平方公尺=124,53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4,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1,00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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