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YEV-113-嘉簡-874-20241224-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74號 原 告 洪梁秀華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被 告 楊文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在宣示裁判前具狀撤回訴訟,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