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YEV-113-嘉簡-879-20241014-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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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79號 原 告 陳信熹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世舟(孫英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870元。查本件依原告民國113年10月7日書狀訴 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1,007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 聲明第2項=123*2,981+4,344=371,0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 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