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YEV-113-嘉簡-892-20241016-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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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92號 原 告 陳亮羽 被 告 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3,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被告聲請本院就原告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35萬元之本票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票字第1613號裁定准許在案。原告提出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前開本票超過77,000元部分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3,0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980元。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前開裁判費,其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第1項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不得單獨對本裁定第2項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