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YEV-113-嘉簡-893-20250203-2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秋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嘉簡 字第8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遷讓返還嘉義市○○○段○○○段000○號即門牌 號碼嘉義市○○路000號5樓1建物,其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 44,900元(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4, 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