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YEV-113-嘉簡-896-20241021-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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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96號 原 告 林清子 被 告 蔡繼文 張繼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個 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