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照顧費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YEV-113-嘉簡-898-20241023-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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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98號 原 告 忠孝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鄭淑芬 被 告 劉素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照顧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1,401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1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 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113年司促字第7882號 裁定准許,被告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1,401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01,4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已繳聲請費500元,尚有2,8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不得單獨對本裁定第2項為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