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YEV-113-嘉簡-901-20250325-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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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90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吳宥弘 鄭宜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在宣示裁判前具狀撤回訴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