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YEV-113-嘉簡-94-20250218-4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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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陳怡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錦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4,684元(本 訴部分新臺幣305,684元、反訴部分新臺幣9,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現在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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