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YEV-113-嘉簡-977-20250220-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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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977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恬 被 告 蔣嘉彰 蔣湘芸 蔣士貴 蔣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與蔣湘君之被繼承人蔣應谷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 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聲明:被告與蔣湘君之被繼承人蔣應谷所遺如附表一所示 土地、建物(下合稱系爭遺產),按被告與蔣湘君應繼分比例各5分之1分割為分別共有。陳述:蔣湘君積欠原告債務本金新臺幣48萬元及利息,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由本院核發112年度司執字第17717號(下稱執行前案)債權憑證在案。系爭遺產為被告與蔣湘君之被繼承人蔣應谷所遺,被告與蔣湘君應繼分比例各5分之1,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蔣湘君已陷於無資力,其又怠於請求分割,以清償積欠原告債務,爰依代位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將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 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43條規定「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第830條第2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經查:  ㈠原告主張蔣湘君積欠原告金錢債務,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無 效果,由本院核發債權憑證在案,系爭遺產為被告與蔣湘君之被繼承人蔣應谷所遺,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蔣湘君已陷於無資力,其又怠於請求分割,以清償積欠原告債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執行前案卷宗、土地登記申請資料、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提示辯論,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為真。則原告依代位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代位蔣湘君將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合於前開規定,應屬有據。  ㈡依上揭戶籍謄本,蔣應谷之配偶為蔣何金花,子女為蔣士華 、蔣士貴、蔣秀琴,蔣何金花、蔣士華均先於蔣應谷死亡,蔣士華死亡時無配偶,子女為蔣嘉彰、蔣湘君、蔣湘芸,則依前開規定,蔣嘉彰、蔣湘君、蔣湘芸、蔣士貴、蔣秀琴就蔣應谷遺產之應繼分比例依序為9分之1、9分之1、9分之1、3分之1、3分之1,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有誤,惟本件為代位分割遺產之訴,本院仍得依職權認定應繼分比例,不受其主張之拘束。從而原告請求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將系爭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 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一: 1.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0分之2 2.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3.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5分之15 4.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5.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分之1 6.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7.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 8.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鄰○○○0000 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 9.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鄰○○○0000 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10.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鄰○○○000 0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 附表二: 1.蔣嘉彰:9分之1 2.蔣湘君:9分之1 3.蔣湘芸:9分之1 4.蔣士貴:3分之1 5.蔣秀琴: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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