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EV-113-嘉簡-996-20250226-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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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996號 原 告 高泰堂 訴訟代理人 詹忠霖律師 被 告 郭淑寬 訴訟代理人 李俊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1日17時25分左右,駕駛車牌000-0000 號自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沿嘉義縣○○鄉○道○0○○○路○○○○○○○○○○○路000號前,剛好原告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件車輛)行駛至該處,被告沒有注意而撞到本件車輛,致原告人車倒地(下稱本件事故),原告因此受有左側第二、三、四、五、六、七、八肋骨骨折合併左側肩部關節僵硬及第十二胸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下稱本件傷害)。 ㈡、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附表所示損害,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㈢、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72,91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的法定遲延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經送鑑定及覆議都認定被告就本件事故沒有過失,也獲得刑 事不起訴處分等語。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的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有明文規定。 ㈡、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有明文規定。 ㈢、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亦有明文。 ㈣、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行車紀錄器光碟畫面,結果為:「原告 騎乘機車與被告駕駛汽車在路口停等紅燈。綠燈亮時,雙方皆起步進入路口。之後,被告駕駛車輛直行,原告騎乘機車未打方向燈向左偏行。」及當庭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結果為:「原告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原告倒地。」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122頁)。 ㈤、從畫面上可以看到,被告駕駛被告車輛直行,原告則是騎乘 本件車輛於同向車道未打方向燈,猝然向左偏行,致使兩車發生擦撞。而原告向左偏行時,應無不能注意同向車道上有無其他車輛,並保持安全間隔之問題。且原告向左偏行至本件事故發生,其時間相距甚短,實難期待被告得預見原告之違規行為,能防範突如而來的原告騎乘動態,而得事前或即刻採取適度安全措施,自難認定被告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基於上述,可認本件事故是原告未注意保持車輛並行之安全距離,貿然向左偏行,造成被告未能即時反應所致。 ㈥、且本件經送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會鑑定,認為:⒈原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劃有分向限制現路段,未顯示方向燈,向左偏行,且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為肇事原因⒉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再送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亦認為:⒈原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進入路段往左偏行,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肇事原因。⒉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無肇事因素,也與本院之判斷一致,有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附卷可查(見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36號第38至39頁,本院卷第133至134頁)。 ㈦、因此,依現存證據以觀,本院認本件事故之發生,應為原告 行駛於中正路,倏然左偏所致,實難認被告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注意兩車並行間隔之過失。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實難憑採。 四、結論,原告依照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72, 91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該駁回。原告的請求既然不被准許,其假執行的聲請,亦無根據,應該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所舉證據,及 原告聲請再送成大鑑定,審核後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一一論列,也沒有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醫藥費 491,682元 2 看護費 1,479,700元(39,700元+1,440,000元) 3 增加生活上所需費用 1,537元 4 精神慰撫金 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