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YEV-113-嘉聲-2-20241023-1
字號
嘉聲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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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高雅慧之債權人,為實現債權 ,必以查明高雅慧之財產究有若干為前提,實有以關係人身分聲請閱卷之必要,為明瞭本院113年度嘉訴字第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爰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本院113年度嘉訴 字第6號民事判決、109年度司促字第14521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憑。然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且未徵得系爭事件當事人之同意,又縱聲請人屬繼承人高雅慧之債權人,其為實現債權而聲請閱卷,核與系爭事件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亦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