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EV-113-嘉訴-2-20241223-1
字號
嘉訴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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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訴字第2號 原 告 黎彥村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盈達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參酌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複丈日 期民國113年9月2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 正,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原告訴之聲明未明確記載請求被告拆除之土地地上物範圍、面 積,難認已具體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