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YEV-113-朴原小-1-20250123-1
字號
朴原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涂金河 被 告 石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5日11時50分許,徒步經過嘉義縣○○ 市○○路0段000號計程車招呼站旁,見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自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停放在該處,車門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開啟本案車輛之副駕駛座車門入內,竊取原告所有放置在駕駛座車門凹槽處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得手,致原告受有上開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