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EV-113-朴國小調-1-20241217-1
字號
朴國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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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國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馬宗福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嘉義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