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EV-113-朴小調-439-20241112-1

字號

朴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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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依被告戶籍資料,被告為未成年人,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 載正確被告地址、法定代理人林○禾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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