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YEV-113-朴小調-443-20241025-1

字號

朴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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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鍾雪婷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715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11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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