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EV-113-朴小-110-20241105-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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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10號 原 告 余孟耘 被 告 謝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註1: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詐騙集團在臉書張貼投資廣告,經原告上網瀏覽並加LINE聯 繫後,詐騙集團向原告佯稱「可以透過APP投資股票獲利」等語,導致原告陷於錯誤,於民國111年7月8日11時38分左右,轉帳新臺幣3萬元至被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