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EV-113-朴小-112-20241112-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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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王鋕誠即王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82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 )申請小額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期間自民國91年12月26日起至92年12月26日止,並約定期滿30日前,雙方如無書面通知撤銷、解除或終止契約,且立約人往來正常,得逕以同一內容繼續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不料,被告沒有依約定繳納欠款,依照契約第8條第2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94年5月31日為止,被告累積積欠中華商銀本金18,822元,沒有清償。原告受讓債權,並通知被告,但被告仍未清償。因此,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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