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共基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EV-113-朴小-122-20241226-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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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22號 原 告 富家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芳 訴訟代理人 張思亮 被 告 傅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 原告為富家天下大廈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門牌號碼嘉 義縣○○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6樓3建物所有權人,屬富家天下 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之一,詎被告積欠原告消防設備維修費新臺 幣(下同)20,000元(繳費期限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至同年11月 10日止),經催討卻遲不給付,爰依富家天下大廈住戶規約及11 1年5月22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暨住戶大會會議紀錄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