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EV-113-朴小-124-20241030-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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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24號 原 告 楊采蓉 被 告 康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註1: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詐騙集團於民國112年8月23日,以LINE帳號暱稱營業員周政 賢向原告佯稱「可於指定平台投資獲利」等語,導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在112年9月21日9時20分、23分左右,各匯款新臺幣5萬元至被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