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EV-113-朴小-130-20241204-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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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30號 原 告 李冠賢 被 告 陳素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註1: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詐騙集團於民國111年8月間,以LINE暱稱徐熙蕾向原告佯 稱「下載復華投信APP,依指示操作股票即可獲利、穩賺不賠」等語,導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9月5日10時45分左右,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被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內。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註2:被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⒈被告雖在刑事案件供稱是為了辦理貸款,在公園將本件帳戶 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鼠」之人等語。   ⒉但是,近來利用人頭帳戶詐騙之事,經多方宣導,已屬眾所 皆知。被告為42年次,已年滿70歲,且於警詢時自承因作生意出入帳才申辦本件帳戶,依照被告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理應知悉自己銀行帳號、密碼須妥適保管使用,縱有特殊事由偶須將個人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為免涉及不法或使自身信用遭受損害,必深入瞭解用途與合理性後始供之使用。   ⒊而被告自承與「阿鼠」並不熟識,「阿鼠」以辦理貸款為名 義向被告索取帳戶資料並要求設定網路銀行及約定帳戶,被告理應查覺有異,卻未加查證即輕率交付本件帳戶資料,並設定網路銀行及約定帳戶,可認被告主觀上已預見其提供之本件帳戶極可能遭他人利用持作財產犯罪之工具,而容任該詐欺取財結果發生,具有不確定故意。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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