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EV-113-朴小-133-20241112-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3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甲OO 兼 法定代理人 何守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148元,及自民國113年1 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確定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的訴訟費 用額為1,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註1: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甲○○無照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民國112年1 月10日22時20分左右,行經嘉義縣○○市○○路000號處,迴車前沒有注意來往車輛,撞擊騎乘機車之訴外人張羽秀,導致張羽秀受有右側前十字、內側韌帶斷裂、右側膝關節半月板損傷。原告因此賠付張羽秀支出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1,730元、交通費用2,418元、看護費用36,000元,合計60,148元。原告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告甲○○為00年0月生,行為時為未成年人,被告何○○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應連帶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