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YEV-113-朴小-142-20241114-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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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42號 原 告 蘇信成 被 告 高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6號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主張之本件侵權行為原因事實引用本院112年度朴簡 字第328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