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YEV-113-朴小-150-20250122-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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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50號 原 告 邱曉玫 被 告 邰兆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明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辯論期日到場,本件又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規定之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6日接獲一通自稱為TKLAB 電商業者的電話佯稱:其之前的訂單有誤,被刷好幾筆,可協助解除設定,會有銀行人員來電協助,第二通電話即自稱為第一銀行人員佯稱要確認帳戶有無被扣款,會協助解除設定,並可透過網路銀行幫其解除設定,遂向其要了3個金融帳號,包括網路銀行帳號及實體銀行帳號、身分證字號、手機簡訊收到之認證碼,嗣手機簡訊跳出扣款資訊,因對方說不會被扣款,只是解除設定,其才知悉遭詐騙,報案後,有請銀行作信用卡止付,才知道其中一個銀行帳號就是街口支付,但原告本身沒有街口支付的帳號,先後轉帳3筆款項,第1筆轉帳新臺幣(下同)共27,220元至被告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第2及3筆分別轉帳30,000元、28,1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號。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5,320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固主張有遭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 000000」自稱電商業者及銀行人員詐欺之情事,然依其所述遭詐騙情節觀之,若為電商業者為協助解除扣款設定,理應知悉消費者當初設定扣款之信用卡卡號資料,何需再向原告索取3個金融帳號及身分證字號,甚至包括簡訊驗證碼?況依原告所提出之手機簡訊內容分別顯示「您於2022/11/06 13:00申請第一銀行金融卡雲支付(帳號4045***9668)驗證碼596698,請於五分鐘內輸入完成認證」、「近來詐騙事件頻繁,為保障您的帳戶安全,提醒您切勿將本金融卡之驗證碼告知第三人,以避免遭不肖人士盜用」、「您於2022/11/06 13:01申請第一銀行金融卡雲支付(行動卡號後四碼為0966)下載驗證碼0193,請於30天內下載」、「近來詐騙事件頻繁,為保障您的帳戶安全,提醒您切勿將此下載驗證碼告知第三人,以避免遭不肖人士盜用」、「您於2022/11/0613:13申請第一銀行金融卡雲支付(帳號7206***0953)驗證碼401903,請於五分鐘內輸入完成認證」、「近來詐騙事件頻繁,為保障您的帳戶安全,提醒您切勿將本金融卡之驗證碼告知第三人,以避免遭不肖人士盜用」、「您於2022/11/06 13:13申請第一銀行金融卡雲支付(行動卡號後四碼為4095)下載驗證碼1323,請於30天內下載」、「近來詐騙事件頻繁,為保障您的帳戶安全,提醒您切勿將此下載驗證碼告知第三人,以避免遭不肖人士盜用」、「您於2022/11/06 14:18註銷第一銀行金融卡雲支付(行動卡號後四碼為4095)若有疑問請洽本行客服」等文字,則原告早於第1筆扣款時即應知悉其所有金融帳戶有資金轉出,且以其身為會計記帳人員,對個人帳戶具有一定隱私性及匯款行為應有一定之敏感度,在第1筆匯款後即收受銀行傳送詐騙風險提醒消費者勿將驗證碼或交付給他人之簡訊通知時,原告仍置之不理,接續傳送第2筆、第3筆簡訊認證碼給對方,其所為已有違常情,依上開證據實礙難認定原告有受到何詐術而依指示匯款之情形。況現今詐欺案件猖獗,透過新聞媒體可知詐欺集團廣用名目蒐購洗錢帳戶及網羅洗錢不法人員,政府機關不僅多方宣導,甚至立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若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則觸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而將受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原告為大學畢業而具有相當智識能力之人,若僅為解除設定,何需依指示提供其個人金融帳戶、身分證字號及3筆簡訊認證碼,致其帳戶在短時間內前後透過3個金融帳號將3筆款項轉帳至2個不同之個人帳戶?其所述遭詐騙情節實有可疑,難認原告有因詐騙而受有損害,況上開3筆帳戶僅有第1筆款項匯至被告帳戶內,其餘2筆並非匯款至本件帳戶,是以,縱被告有將本件帳戶資料交付給他人,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5,32 0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