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EV-113-朴小-155-20241129-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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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5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陳品臻 被 告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906元,及其中新臺幣19,889元自民國 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租用如 附表編號1、2所示門號行動電話服務,各積欠如附表所示電話費及因提前終止服務(契約)所應給付之專案補貼款、小額代收款,經一再催討,均未為給付。遠傳電信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用戶帳號 門號 電信欠費 小額代收款 專案補貼款 合 計 1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4,276元 7,016元 35,556元 56,848元 2 0000000000 0000000000 5,613元 3,000元 8,445元 17,058元 合計 19,889元 10,016元 44,001元 73,90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