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YEV-113-朴小-168-20250213-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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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高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管轄(113年度北小字第373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