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YEV-113-朴小-173-20250108-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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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73號 原 告 李德賢 被 告 曾宥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672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某時許,在被告經營址設於 新北市○○區○○街000○0號鑫勝車行內,以分期付款方式 ,向被告購買機車零件及改裝品一批,並繳清66,672元 之款項,詎原告於107年初發覺鑫勝車行無預警倒閉, 且未交付上開商品,亦未退回款項,而有債務不履行之 情形,為此訴請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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