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YEV-113-朴小-174-20250108-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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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74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 被 告 蔡宇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1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原告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下午2時25分許,駕駛BNB-1550 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278公里200公尺處,因交通事故撞損原告管有之紐澤西混凝土護欄,原告修復該護欄支出新臺幣3,800元,對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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