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YEV-113-朴小-176-20250218-2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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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字第176號 原 告 吳若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學廷間就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 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985元及其遲延 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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