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EV-113-朴簡調-297-20241230-1

字號

朴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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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楊秀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志成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形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黃志成等共有坐落嘉義縣○○鄉○○ 段0000地號及同段1169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聲請人願依公告現值加成購買,聲請調解等語。上開聲請,經本院調閱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資料,其中相對人簡志明現設籍於苓雅戶政事務所,本院通知書應以公示送達為之;另相對人黃楊善業已死亡,依當事人之狀況,應可認為無調解必要,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再者,本件屬不動產分割事件,法律關係對全體共有人應合一確定,由於部分相對人設籍戶政機關、部分相對人業已死亡,顯可認為有不能調解之情事。綜上,本件聲請調解聲請合於首揭規定所示,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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